Jul 5, 2020

離職證明書怎麼發

最近一位新手 HR 朋友問了我有關離職證明書的問題,故事背景是他們某部門的主管大膽任用了一位在面試時表現出色的年輕人,但幾個月下來,發現表現與期望落差甚大,於啟動 PIP 程序確認無法改善後,決定依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資遣解雇。

離職當天,員工領取【離職證明書】後,要求公司另外提供一份【服務證明書】,說兩份文件目的不同,前者是用來跟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後者是找到新工作後要提供給新公司的。我的 HR 朋友感到很困惑,一個離職事由怎麼可以發兩種證明書呢? 如果可以,這兩種文件的差異在哪裡?

其實這個問題只要 Google 爬個文就有初步答案了,可以參考:
  1.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2.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雇主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勞工負面評價可以嗎?
  3. 冰與火的世界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嗎?
  4. 勞動視野工作室 離職證明書相關勞動權益問題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資 2字第 0960079273 號書函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9條,離職證明文件與服務證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依各規定就個案事實並視個案違反之法律本權責核處。
我問他,其實你問這個問題,背後是不是帶有一些情緒與價值判斷? 你似乎認為像這種很會面試但工作態度欠佳的員工,明明不能勝任,卻想拿兩張證明,既要領失業給付,又不想讓新公司知道自己的歷史,讓你不以為然? 

朋友點點頭,問我,難道妳不會這麼想?

剛開始做 HR 的時候,我確實跟他有過一樣的看法,認為事實只有一個,不應該有兩種版本。後來我處理的案件多了、經驗值高了,漸漸明白,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後面其實有很多故事,不能勝任並不一定都是員工的問題 (很多時候直屬主管才是問題癥結所在),而一張註記著不能勝任的離職證明書,對員工接下來找工作難免有不利的影響、增加求職困難度。

從 HR 的角度,如果不得不走到分手這一步,我希望能夠好聚好散,給彼此一條路走。

員工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後,回來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你還是開一張給他吧! 合法又合情理。

朋友繼續追問,證明書的格式跟內容有不同嗎? 我建議他準備三個範本備用:
  1. 一般/自願 離職證明書: 記載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所擔任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或工資等事項。對自請離職的員工而言,一般離職證明書等於服務證明書。大部分的離職案件用此類證明書即可。
  2. 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 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便民服務內書表下載專區下載使用。專用於非自願離職情形,用以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3. 服務證明書: 記載內容與 1.一般/自願離職證明書相同,只有把標題改為服務證明書。
    此類證明書搭配前述 2.用於非自願離職情形,於員工請求時另行發給。
朋友給了我一個豁然開朗的笑容,接著說: 那我以後收到新人繳交【服務證明書】時,也要特別留意一下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