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23日行政院會拍板財政部三大「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後,有關伙食費免稅額調高為3千元並回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的措施,就開始在各HR群組裡面熱烈討論起來。同時,因各家公司的薪資結構不同,有的是固定月薪內含伙食津貼,有的是把月薪拆成每月底薪外加伙食津貼,遇到這次調整,到底要怎麼做、需不需要取得員工同意等等,議論紛紛。
我把這個禮拜提供給HR朋友的意見摘要如下,希望能幫助到其他HR伙伴或受薪階級的朋友。
1. 有法規要求一定要發伙食津貼嗎?沒有。公司之所以會有這個薪資科目,純粹是為了讓受薪階級可以節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二項第一款,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本次修正為三千元)。
2. 伙食津貼是員工薪資裡面的免稅額,每人每個月有2,400元的額度,一年有2萬8800元不用被課「所得稅」,以所得稅 5% 額來算,一年至少可省下1,440 元。調高為3,000元之後,一年有3萬6,000元不用被課「所得稅」,以所得稅 5% 額來算,一年至少可省下1,800元。
3. 每月固定發給的伙食津貼,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經常性給與,性質屬於薪資/工資,在計算一日平均工資、請事病假等要扣薪的假別、加班費、勞保健保退休金投保級距等,均應將伙食津貼納入。
4. 有了前面的觀念,最後要確認的關鍵是,你們公司的伙食津貼到底是【內含】還是【外加】,這個通常可以從offer letter或聘僱合約書看到,例如:
內含型: 每月月薪50,000元,內含伙食津貼2,400元。
外加型: 每月薪資包括底薪4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交通津貼600元、職務津貼2,000元(加起來月薪50,000元)。
內含型的比較簡單,每月薪資總額不變,只不過把應稅部分的金額挪600元到免稅,既不影響薪資結構,對員工亦無不利益之變更,理論上直接進行無妨,但比較周到嚴謹的公司,會確認員工意願,取得員工同意之後再進行調整。
外加型的比較麻煩,例如前述案例,每月50,000元薪資包括底薪4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交通津貼600元、職務津貼2,000元,如果要移600元到伙食津貼,會減少底薪600元,雖然總金額沒變,但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是以月底薪為計算基礎,調降底薪就會影響員工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的計算基數。
我這位HR朋友的公司是外加型,我建議他今年暫不調整,提案三種方式試算所需成本、對明年財務的影響,給老闆考慮
- 方案A: 維持外加,並將伙食津貼從2,400元調升為3,000元,等於每月無條件加薪600元,員工最開心,但這筆錢不在預算範圍內,會額外增加公司財務負擔。
- 方案B: 維持外加,但將年度調薪考慮進來,加薪金額移600元到伙食津貼。缺點是,若有員工沒有加薪,他就沒有錢可以挪了。
- 方案C: 改為內含,並將伙食津貼從2,400元調升為3,000元。此舉可能會墊高年終獎金與目標績效獎金基數,若加上明年績效調薪,要評估整體增加的幅度與財務負擔。
伙食津貼本質上就只是一個免稅的項目而已,它在104年已經調整過一次 (從1,800元調高為2,400元),未來也可能再調高,我覺得用內含的方式可一勞永逸解決問題,提供給還在煩惱的朋友參考。